008012017-155709 | 国土局;机构设置 | ||||
嫩江县国土资源局 | |||||
国土局 | 2017-12-27 |
(一)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式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修订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执行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县级土地专项调查、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审核土地调查、登记中介机构资质。
(六)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
(七)监测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矿产资源进行管理;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方案。
(九)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管理和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承办新发现矿种的申请事项,按规定监督管理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
(十)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承担地质环境项目申报、审核与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开发管理工作;依法审查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
(十四)负责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征收转用、土地使用权、及矿权交易等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十七)负责查处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本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八)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关国土资源规定和规章的制定审核及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土局领导介绍
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之军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征费稽查股、执法监察局、法规监察股。
副主任科员:李佐民
负责地籍管理、征费、土地整理、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分管地籍管理股、土地整理中心、北山征费所、嫩中征费所、城镇征费所及办证大厅。
常务副局长:杜真诚
负责常务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分管办公室、四个乡镇所及协管干部管理工作。
副局长:李殿勇
负责土地利用、耕保、规划、统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分管土地利用、耕保、规划股和统征服务部及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副局长:张威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量和地质环境管理、矿产资源重点项目推进及招商引资工作。分管矿产开发股、勘查环境管理股和嫩江县地质矿山测绘所。
纪检监察员:张先会
负责纪检监察、行风评议、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室,配合局长抓好矿产开发办管理工作。
国土局主要科室
(一)人秘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察督办工作;组织局年鉴史志的编辑与研究;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式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有关重要文稿及综合类文件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二)规划、耕保、利用股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复垦、保护等专项规划;承办项目建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工作;编报、实施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办报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协调做好项目补偿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呈批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经费预算;实施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确保全县规划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协调组织编制、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组织调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测算更新。
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评测,适时报批公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网上发布年度建设用地供地计划及有关土地利用信息;负责具体编制报批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方案,批后网上及时公布供地或准予转让信息;协调组织实施供地程序,配合财务股收缴土地出让收入等有关规费;依规划审核报批农、林、牧、渔业用地;依规审核、备案设施农用地;审核、报批居民建房用地;组织、指导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实行项目建设用地验收制度;负责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负责实施地价动态监测,指导土地市场管理;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资格的初审及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三)地籍管理股
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全县土地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工作;按规定完成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土地动态监测等工作计划、技术规程规范;审核土地调查、登记中介机构的资质;负责地籍成果检查验收及上报审核工作,负责实施上级规定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管理办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四)矿产开发管理股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承担矿业权审核登记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承办新发现矿种的申请事项;负责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地质勘查环境股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并按规定监督管理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嫩江县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审核;负责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估、防治管理;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负责全县具有保护价值的地质遗迹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环境项目申报、审核与监管工作;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及矿泉水年检工作。
(六)财务、征费、稽查股
组织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各项规费、工作经费及各项专项经费;负责编制县国土资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决算,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执行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矿业保护基金、矿业权出让转让金、土地证工本费等有关费用,并对收费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负责征费票据的监督管理,对征费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审计;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依法稽查用地单位和矿山企业缴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七)法规监察股
负责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土地、矿产、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章;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保护规划与利用规划、农地征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业权管理和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关费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案件,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和政府法规咨询;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关国土资源规定和规章的制定审核及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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