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政发【2007】10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运行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我县城市建设和城市的发展,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直单位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嫩江县辖区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
(三)修缮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县政府研究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实行行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现场签证的确认、工程概(预)算审查、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等项工作。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即采购人)在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设立建设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向上争取的资金或通过自筹等方式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均存入建设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同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资金的不同用途,从建设资金专户中直接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同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批的用款申请,经审核后,从建设资金专户中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建设期间管理性质的资金支出。
(二)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同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会签的工程形象进度用款申请书,经审核后,从建设资金专户中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
(三)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同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与供应商和提供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拨款计划,从建设资金专户中将设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从建设资金专户中将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支出拨付给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八条 财政部门将项目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单位等的同时,将资金拨款单据(项目建设单位收存联)转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支出内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记帐。并于每月末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总投资,提出建设项目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中发生设计之外的工程量变化,形成的现场经济签证,必须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部门现场确认,四方会签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签证,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审计及财政部门审查和批复。在项目竣工决算未经批复之前,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报告的审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审查批复的项目竣工决算,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项目竣工决算审查前,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建设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其余资金作为工程预留结算资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批复,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预留结算资金按照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批复确定的项目总投资予以结清。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监察、预防职务犯罪办公室等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对全程实行监督审计及行政监督,对违反制度规定,挪用建设资金或存在财务违纪问题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嫩江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业务程序
一、投资评审范围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包括: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县政府决定的工程项目。
(一)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工程项目及县政府决定的工程项目。
(三)专项资金工程项目。
二、预算单位(建设单位)报送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送审资料有关事项说明
(一)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评审中心在审核结束后,由预算单位填写《评审项目登记目录》,进行资料审验和履行交接手续。
(二)对送审资料不能满足评审要求的,由评审中心一次性告知项目预算单位需补充资料条目,标注在预算单位《送审资料明细表》上,所送资料全部退回预算单位。直至预算单位应补齐评审所需资料。
(三)对长时间不报评审资料、项目造价严重超出政府资金批复额度而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评审中心可退回评审项目。再次评审应由预算单位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四)项目评审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预算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并以书面形式(项目预算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向评审中心说明,否则按上述第(三)条规定办理。
(五)资料由预算单位人员报送,委托他人的不予接收
三、预算评审需提供的资料目录
(一)工程立项文件
(二)资金批复文件(原件扫描留存后交回持有人);
(三)详细的工程设计资料、方案(改造、装饰等需提供);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大项目需提供);
(五)工程施工图纸(纸质一份);
(六)工程造价书(最新清单报价纸质版一份);
(七)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式、抽筋表等);
(八)小型设备清单(含型号、规格、参数、数量、单价);
(九)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据项目具体情况补充);
(十)以上资料应编制《送审资料清单》,便于交接、登记。
注意事项:
1、资料应为原件;
2、资料均需预算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3、造价编制人需盖执业章;
4、电子资料,如:清单报价软件版(非电子表格)、抽筋、算量、CAD图纸等;
5、图纸提供要求:
①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图纸并签章齐全;
②根据国家规定需审图的,应提供审图报告、施工图加盖审图单位章;
③改造项目需要提供原图(或现状图)及改后图纸(共2套图纸)。
6、关于工程资金批复文件需写明的事项:
①工程概况;
②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
③其他。
7、资料应按上述要求一次备齐,评审工作自资料接收登记之日起开始。
8、大型设备应按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评审范围。
具体流程见图3:
图3工程预算评审业务流程图
嫩江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
电话:0456-753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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