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政发【2007】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嫩江县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建[2001]59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建立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机制,财政部门应将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七)参与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标底审查、招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
(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项目预(概)算执行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方式:
(一)对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建设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证实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中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说明其原因。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一次性提供评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评审报告作为签定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定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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