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42017-156040 | 政府办;通知公告 | ||||
嫩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嫩江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
政府办 | 嫩政办发【2017】81号 | 2017-12-29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嫩江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嫩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嫩江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试行)
按照《黑龙江省环保厅关于编制产粮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黑河市环保局关于做好近期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生态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立足点,以严控污染源为切入点,以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为支撑,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全力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坚持保护优先和源头控制相结合。优先保护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优先保护区域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土壤新增污染。
2.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划定安全利用类耕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3.严格管控。建立健全受污染耕地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建立耕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农业“三减”,加大黑土地保护,确保农产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进一步摸清县域辖区土壤环境状况,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制定《嫩江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在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的调查;2020年5月底前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的调查。对已经形成的污染深入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控制新增污染。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计局和各乡镇政府参与。以下工作内容均需各乡镇政府参与,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原则,充分发挥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及行业、科研机构土壤监测网作用,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专项调查监测,针对区域污染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截至2020年年末,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省、市政府要求,基本满足县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商粮局等单位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依托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县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教育局、工信局、住建局、卫计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二)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强化环境监管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环境保护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工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升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业务素质。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内容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安全监管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一是优先保护类即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二是安全利用类即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三是严格管控类即重度污染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推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分类清单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林业、畜牧等部门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截至2020年年末,完成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编制分类清单,划定结果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单位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3.加大黑土保护。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实现试点区域耕地地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所提高,耕作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并逐步扩大黑土保护范围。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只用地不养地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以及过量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4.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等单位参与)
5.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我县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参与)
6.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县林业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单位负责)
7.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生物农药、引诱剂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县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等单位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单位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单位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县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煤矿、金属矿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环境保护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县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单位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加强监管重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中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六六六”、多环芳烃、石油烃的处理及排放。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工信局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同时重点监测无机污染物镉、铜、汞、锰、镍、钒及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县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参与)
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建设项目。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成熟的生产技术。(县环保局、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参与)
4.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5.控制农业污染。深入推进农业“三减”行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降低土壤镉、多环芳烃、滴滴涕污染的生态风险,避免土壤铅、“六六六”、石油烃污染产生生态风险。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供销联社等单位参与)
6.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市场管理局、供销联社等单位参与)
7.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8.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参与)
9.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农业局、工信局、财政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采用轮作、法制、生态保护等科技手段,合理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制定嫩江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八)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产业发展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发改局、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局、商粮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2.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3.完善激励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地税局、供销联社等单位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县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单位参与)
5.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县政府定期公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6.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参与)
7.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网宣办、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局、文广体旅游局等单位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单位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末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环境保护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省属、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签订的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签订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初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单位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参与)
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新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
各乡镇、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土壤环境保护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全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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