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外来投资者创业热情,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绿卡在本县范围内适用。
第二条 凡落户嫩江县的外来投资的规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领绿卡。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申领绿卡,应先向县招商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经初审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县招商主管部门发放。
第四条 绿卡持有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子女在本县可自由择校就读,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有关入学手续,享受本县学生同等待遇。
(二)到本县行政机关各窗口办证、办事,可优先办理。
(三)专用车辆在本县范围内免缴过路费。
(四)在本县宾馆、娱乐、休闲场所消费,没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免予检查。
(五)对持有绿卡的企业未经主管县长批准,任何部门不准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集资、罚款、拉赞助等活动,对上述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对于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案件,监察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对于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使投资者撤资的,要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绿卡有效期两年,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六条 绿卡实行一人一卡,专卡专用,不得转借他人。绿卡遗失,持有人应向县招商主管部门申报作废予以补发。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政府审核后予以重新换发。
第八条 绿卡持有人将资金撤出或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绿卡资格,收回绿卡。
第九条 县监察部门、招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招商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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